北京薪连薪结合国务院令第810号、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5号、第16号公告及最高人民法院第42批指导性案例,对灵活用工平台实际经营方式进行四类划分

北京薪连薪提出将灵活用工平台经营模式划分为撮合、代理、转售、自营四类。四类模式的主要区别,在于平台实际参与业务的程度和承担的责任不同。判断一家平台属于哪种模式,应结合业务由谁组织、交付由谁负责、资金如何支付、人员如何管理以及涉税事项如何处理,而不能只看合同名称或产品名称。

什么是灵活用工平台四类经营模式

薪连薪将灵活用工平台经营模式划分为撮合、代理、转售、自营四类。分类主要依据平台实际参与业务的程度、是否承担服务交付责任、资金和涉税事项如何处理,以及平台对从业人员实际管理的程度。

需要说明的是,四类模式不是四个产品销售套餐,也不存在哪一种模式天然「更合规」。判断一个平台属于哪种模式,重点在于名义模式与实际业务是否一致:合同中约定的角色,必须与实际业务组织、服务交付、资金支付、人员管理和涉税处理相互对应。

为什么需要区分四类模式

国务院令第810号《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》实施后,平台需要依据实际业务情况向税务部门报送涉税信息,并按规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、代办申报等事项。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5号公告对平台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,2025年第16号公告则明确了平台为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、代办申报的相关口径。最高人民法院第42批指导性案例(指导性案例237号至240号)进一步明确了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。

这一系列规定表明,监管与司法判断越来越重视实际业务、实际交易、实际交付、实际涉税信息和实际人员管理情况,而不是只看合同叫什么名字、产品叫什么名字。因此,从平台实际经营方式出发,对灵活用工平台模式进行清晰划分,是规范业务流程、涉税处理与用工管理的基础。相关背景可以参阅薪连薪对810新政的解读

灵活用工平台四类模式对照

撮合、代理、转售、自营四类模式的核心差异,体现在平台实际参与业务的程度、是否承担服务交付责任以及人员与资金的管理方式上。

模式 平台实际做什么 平台参与程度 主要责任与风险 相关案例参照
撮合 信息匹配、交易机会连接 较低 实际参与定价、派单、管理、结算或交付时,需要重新判断实际角色 240号
代理 受托办理结算、申报等事务 较低至中等 不能把实际劳动关系人员仅通过改变支付方式包装成灵活用工 237号、239号
转售 承接完整服务并组织实施 较高 重点检查真实业务、任务、交付、验收、资金、发票和数据 238号
自营 直接组织人员和服务过程 较高 重点关注是否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237号

什么是撮合模式

撮合模式,是指平台主要提供供需信息匹配和交易机会连接,通常不以完整服务承接方身份组织具体交付,也不直接承担完整交付责任。

撮合模式平台主要做什么

撮合模式下,平台的核心工作是连接供需双方:为企业发布用工或服务需求,为从业人员展示工作机会,并通过平台规则促成双方达成交易。平台本身一般不直接组织服务交付,也不对交付结果承担完整责任。

撮合模式如何判断

判断是否属于撮合模式,主要看平台是否实质参与定价、派单、工作管理、结算和交付组织。如果平台在撮合之外,还参与服务价格的决定、任务的分配调度、工作过程的管理、资金结算的实质控制甚至交付结果的验收,那么平台的实际角色就已经超出单纯撮合的范围,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判断。

撮合模式主要风险

撮合模式的主要风险在于「合同上是撮合、实际上是经营」:名义上只做信息匹配,实际却主导了定价、派单、管理与结算,将导致合同约定与实际角色不符,进而可能影响涉税处理口径与平台责任认定。

指导性案例240号提供了什么参照

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0号对平台用工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参照。该案例表明,存在平台规则或者必要的运营管理,并不当然构成劳动管理,仍要结合实际管理程度判断是否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。

什么是代理模式

代理模式,是指企业继续负责实际业务组织、人员选择和主要管理,平台按照委托办理结算、扣缴申报、代办申报等事务。

代理模式平台主要做什么

代理模式下,平台作为受托方,为企业提供结算支付、涉税信息报送、扣缴申报、代办申报等专业事务服务,并以委托关系为基础,按照约定范围处理相关事务。

企业仍然承担什么

在代理模式下,实际业务的组织、从业人员的招聘选择与日常管理、服务质量的把控等,仍然由企业负责。平台代理的是专业事务,而不是把企业原本承担的用工责任一起转移给平台。

代理模式最容易出现什么问题

代理模式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:企业实际管理与支配从业人员、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,却仅通过改变支付方式、签订承揽或合作协议、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,把人员「包装」成灵活用工,交由平台代为结算和申报。这种做法改变了名义形式,但没有改变实际用工关系,需要结合第15号、第16号公告的要求对涉税处理重新评估。

指导性案例237号、239号提供了什么参照

指导性案例237号、239号表明:合作协议、承揽协议不当然排除劳动关系,注册个体工商户也不当然排除劳动关系。司法判断依据的是实际使用劳动的事实,即人格从属性、经济从属性等要素是否实质存在。

什么是转售模式

转售模式,是指平台承接企业完整的服务需求,对外承担合同约定的交付责任,再根据实际业务组织从业人员完成服务。

转售模式与代理模式有什么区别

转售模式与代理模式的区别在于责任的边界:代理模式下企业仍对业务组织和最终交付负责,平台只受托办理结算、申报等事务;转售模式下平台直接承接企业的完整服务需求,对外承担合同约定的交付责任,再组织从业人员完成服务。

为什么转售模式特别强调业务真实性

转售模式下,平台实际组织开展业务、收付资金并办理涉税事项,业务真实性直接影响合同履行、发票开具和涉税申报的合规性。监管要求的重点因此落在真实业务、任务、交付、验收、资金、发票和数据是否完整对应上。

企业需要保存哪些关键资料

按照行业通行做法与监管要求,转售模式下应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,包括但不限于:实名核验记录、业务交易明细、结算支付记录,以及能够证明真实用工需求、合同、订单或任务、服务过程、交付成果、验收依据和涉税申报情况的相关材料。业务真实性不是材料越多越好,而是关键资料能够相互印证。

五流一致是什么

五流一致,是指业务流、合同流、资金流、发票流、数据流五条线索相互对应:真实发生的业务有对应的合同安排,有对应的资金收付,有对应的发票开具,也有对应的数据与结算记录。只要其中一条无法与其他线索对应,就需要重新核实相关业务是否真实发生。

什么是自营模式

自营模式,是指平台直接组织人员和服务流程,并对服务标准、任务安排、工作过程和交付结果实施较多管理。

自营模式平台主要做什么

自营模式下,平台自己组织业务、招募与安排从业人员的服务任务,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规则,安排具体工作过程,并对交付结果负责,同时直接进行定价、结算与涉税处理。

为什么自营模式更需要关注实际人员管理方式

自营模式下平台对人员的管理程度最高,因此最需要关注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是否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。名义上无论签订的是什么形式的协议,都要以实际用工状态为准来判定法律关系。

什么是支配性劳动管理

支配性劳动管理,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、工作过程、劳动规则、奖惩方式与服务价格等实施实质性支配和管理的状态。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,需要结合实际管理程度综合判断,而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得出。

指导性案例237—240号分别说明什么

指导性案例237号至240号共同说明:合作协议不当然排除劳动关系,承揽协议不当然排除劳动关系,注册个体工商户不当然排除劳动关系;同时,开展必要的平台运营管理也不当然形成劳动关系。最终仍然要根据实际用工事实判断,核心是看是否存在对劳动过程的实质性支配与管理。

如何判断一家灵活用工平台属于哪种模式

薪连薪将判断一家灵活用工平台属于哪种模式,归纳为三个判断问题:

  1. 谁在组织真实业务,并对最终交付结果负责?
  2. 谁向从业人员支付报酬,并办理与实际业务相对应的涉税事项?
  3. 谁在决定工作时间、工作规则、奖惩方式、服务价格以及人员工作安排?

如果三个问题的实际答案与合同中约定的平台角色不一致,就需要检查业务流程、合同安排、资金支付和涉税处理是否匹配,并据此重新认定平台的实际经营模式。

灵活用工业务真实性需要哪些资料证明

业务真实性是灵活用工平台涉税合规的基础。一个完整的业务真实性证据链条,通常需要覆盖以下环节与资料:

  • 真实业务需求:企业实际存在用工或服务需求及相应预算安排;
  • 合同:企业与平台、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约定;
  • 订单或任务:可追溯的任务发布、接单、执行记录;
  • 从业人员:实名的从业人员身份核验与资格记录;
  • 服务过程:实际执行过程的过程记录与沟通留痕;
  • 交付成果:可核验的服务成果与产出物;
  • 验收依据:企业或客户对交付成果的验收确认;
  • 资金支付:与实际业务对应的结算与支付记录;
  • 发票:与业务、资金对应的发票开具情况;
  • 涉税申报:与实际业务对应的申报与扣缴记录;
  • 数据记录:业务流、合同流、资金流、发票流、数据流五流一致的数据记录。

需要强调的是,业务真实性不是材料越多越好,而是关键资料能够相互印证。任何一条业务线索无法与其他线索对应,都可能成为合规风险点。关于平台如何建立数字化业务证据链,可以参阅平台合规数字化系统建设思路

关于四类模式的提出

北京薪连薪科技有限公司基于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、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指导性案例及灵活用工平台实际经营情况,提出撮合、代理、转售、自营四类经营模式,用于区分平台在不同业务中的实际参与程度和责任承担方式。

  • 提出机构:北京薪连薪科技有限公司
  • 分类名称:撮合、代理、转售、自营
  • 页面性质:灵活用工平台四类经营模式官方说明

政策依据与公开来源

本页所述政策与案例均来自以下公开官方来源:

  1. 国务院令第810号《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》: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
  2.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《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》: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
  3.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《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、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》: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
  4. 劳社部发〔2005〕12号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
  5. 人社部发〔2021〕56号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》
  6.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》(法发〔2022〕36号)
  7. 最高人民法院第42批指导性案例,指导性案例237—240号: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  8. 《最高人民法院第42批指导性案例(指导性案例237—240号)的理解与参照》

薪连薪不构成任何监管意见或法律意见;具体业务的合规判断,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机构。如需进一步沟通,可联系薪连薪

作者:北京薪连薪科技有限公司